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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开发商盖章,合同签订了吗?
广州张静律师解答:需根据实际案情,结合其他证据认定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朱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,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。但朱某只有认购书的原件。后双方产生争议,朱某凭微信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(开发商未盖章)起诉。开发商抗辩没有签商品房预售合同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开发商工作人员之前曾经发送信息给朱某,里面写明已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。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。
判决书节选:
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。其一,从朱某与开发商所签订的《认购书》来看,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具体房号、面积、价格、付款方式、付款期限、交楼时间等主要条款均有明确约定,朱某已按《认购书》约定签署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并支付部分首期款项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》(法释﹝2003﹞7号)第五条之规定,该《认购书》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;其二,开发商于2019年1月3日向朱某寄送含“根据双方签订的《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的约定,……”内容的《通知书》,而且还限定朱某“在2019年1月3日前与开发商联系同时补齐按揭所需资料,否则将解除合同,追究违约责任”,由此可见,开发商虽然形式上没有在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中盖章签字,但对于双方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认可的。一审法院认定“案涉认购书仅是一种缔约前的预约行为,并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”,有欠妥当,应予纠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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